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民终3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保障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78390550。
负责人:王燕洁,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睢朋,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南关大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42509711F。
法定代表人:李优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根兴,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召辉,平顶山市鲁山县豫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和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各自撤回二审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89元,减半收取28844.5元,由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234元,减半收取28617元,由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国会审判员陈国锋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梦   杰
书记员 吕   翼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