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3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优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423执78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