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3执787-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优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本院在执行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豫0423执78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户41001583610050000583内的存款2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户4100158361005000058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