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3执787-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优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本院在执行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户41001583610050XXXXXX内的存款202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