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597号之三
原告: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1243号2幢2层甲6室。
法定代表人:徐家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雯,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1926室。
法定代表人:赵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住,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金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牟平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金安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1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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