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59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1926室。
法定代表人:赵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住,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1243号2幢2层甲6室。
法定代表人:徐家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雯,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了(2021)沪0115民初625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16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该案以被申请人撤诉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申请人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164.93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