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597号之一
原告: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1243号2幢2层甲6室。
法定代表人:徐家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雯,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1926室。
法定代表人:赵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住,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牟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发现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里。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