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颖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廊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402号
原告:***颖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海洲乡纪家村西陈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0Y85B3XJ。
法定代表人:辛丽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发区董常莆村。
责任人:余润保。
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君。
被告:沈阳晟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79号1-10-1。
法定代表人:苏鹏。
被告: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区干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1926。
法定代表人:赵廷全。
原告***颖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廊坊分公司、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沈阳晟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勃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何广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