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3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8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1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春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