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9民初16214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秦春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