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24285号
原告:***,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解集街XXX-XXX号。
被告: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林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8月13日生,户籍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育才新村1幢1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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