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嵊商初字第28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林场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岱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5元,减半收取计12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