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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剧场路80号5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徐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山,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5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冬梅,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5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郭杭铵
审判员黄培良
审判员杨席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