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9397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6民初9397号
原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剧场路80号5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徐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光、方友祥,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被告中建四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光,被告正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建四局依照《正荣苏地2013-G-29号地块房建项目二结构及粗装饰劳务分包合同》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暂计7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7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正荣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建四局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正荣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建四局工程款范围内,原告对所承建的项目工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正荣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建四局工程款范围内,原告对所承建的项目工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并变更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事实与理由:被告正荣公司系正荣苏地2013-G-29号地块房建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中建四局为该项目的承包人。2015年10月18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上海分公司)受被告中建四局的委托与原告签订《正荣苏地2013-G-29号地块房建项目二结构及粗装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原告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现该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在原告向被告中建四局提交竣工结算材料之后,被告中建四局却迟迟不与原告结算。经计算,被告中建四局尚欠原告工程款约700万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建四局辩称,被告中建四局愿意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但经其核算其已超付即不需要再向原告付款。因此,被告中建四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荣公司辩称,被告正荣公司已与被告中建四局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其也按约支付了工程款,并按约支付了第一期的质保金,第二期的质保金也于2019年1月20日到期;如被告中建四局确实结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其同意在欠付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付款。但原告并无权向被告正荣公司主张优先权。
经审理查明,正荣公司为苏地2013-G-29号地块的建设单位,中建四局为前述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2014年,正荣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建四局(承包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记载:双方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补充协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室外零星配套,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预埋管及预埋件的施工,对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管理及配合,以及配合批量精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土建总包施工界面内的工作;但不包括土石方工程、保温工程、室外雨污管网及室外道路基层工程(含化粪池)、小区园林景观工程等甲方直接发包工程;另,防水工程、GRC线条装饰工程为甲指分包工程。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完成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与工程结算总造价等额的工程所在地建安发票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造价的95%;剩余结算总造价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的返还:第一年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甲方在继续保留结算总价3%的质保金并扣除相应已发生保修费用、赔偿金后,向乙方无息返还其余质保金;第二年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甲方在继续保留结算总价1%的质保金并扣除相应已发生保修费用、赔偿金后,向乙方无息返还其余质保金;第五年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甲方扣除相应已发生保修费用、赔偿金后,向乙方无息返还剩余质保金。审理中,中建四局与正荣公司一直表示双方实际按《补充协议》履行,工程结算价为457157753.5元,已付443443020.9元。
2015年3月,中建四局委托中建四局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为毕晟)代表其履行与正荣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5年10月18日,中建四局(总承包方,甲方)与**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正荣苏地2013-G-29号地块房建项目二结构及粗装饰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将正荣苏地2013-G-29号地块房建项目的南区1~2#及配电房、5~13#、16~19#、23~26#、31~32#、35~36#、39#楼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其中:
二、承包方式:1、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包小型机具、包税金(不含建筑营业税)、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社会治安、包管理、利润、包上缴政府部门费用、包主体结构验收、包综合治理、包通过市优质结构验收等方式进行承包;2、甲方除提供施工所需钢材、钢筋、模板、木方、商品砼、钢管、扣件、钢笆或竹笆、安全网、临时用水、电、临时生活设施、垂直运输机械、一、二级电箱主要材料设备外,不再提供任何施工用工器具、材料,其余用于主体结构施工及二结构粗装饰所需的辅材、设备等全部由乙方提供。
三、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砌体工程: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钢筋、商品砼等材料并运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卸车、水平运输及根据施工及施工规范要求供应与安装所需的砌块、商品砂浆、机械设备、辅助材料及用工等且不限于:(1)负责本工程所有内、外墙砌块、零星砌体的墙体砌筑(不分材质与规格),并种植钢筋及设置墙体拉筋、搭拆砌墙脚手架等;(2)负责所有砼导墙、砼构造柱、砼圈过梁、砼窗台及压顶等部位种植钢筋、钢筋制作与绑扎、模板的安拆、商品砼的浇筑;(3)负责供应及安装烟道、烟帽、止回阀;(4)负责在砼与砌体交接处供应及安装铺设钢丝网。2、楼地面及屋面工程: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钢筋、商品砼、钢管、扣件、模板、木方、并运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卸车、水平运输及根据施工及施工规范要求供应与安装所需的商铺砂浆、浇捣设备、辅助材料、固定泵管的铺设及用工等且不限于:(1)负责完成楼地面及屋面的垫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找坡层、保温层、装饰面层(装饰面层的施工区域以甲方要求为准);(2)负责有防水的楼面做到防水保护层(不含防水层),包含防水基层的修补、做圆角、出楼面的管道小馒头。3、粗装饰及装饰工程: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内墙与外墙装饰涂料、地砖、墙砖材料并运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卸车、水平运输及根据施工及施工规范要求供应与安装所需的商品砂浆、保温砂浆、辅助材料及用工等且不限于:(1)负责所有内墙面粉刷、内墙面腻子批嵌及内墙涂料或其它装饰面层的施工(装饰面层的施工区域以甲方要求为准),负责所需的抹灰脚手架的搭设;(2)负责所有外墙墙面粉刷、装饰线条粉刷、负责外墙面腻子批嵌(含装饰线条)及外墙涂料粉刷或其它装饰面层的施工(装饰面层的施工区域以甲方要求为准);(3)负责室内及公共区域(无吊顶区域)的天棚腻子批嵌及涂刷涂料面层(装饰面层的施工区域以甲方要求为准),负责所需的抹灰脚手架的搭设;如施工图要求天棚需粉刷,则取消天棚粉刷,改为天棚修补整平及腻子批嵌(以现场要求为准);(4)负责地面与墙面的块料装饰面层施工所需的块料切割、磨边与铺贴等全部工作,具体的施工区域以甲方要求为准;(5)负责天棚、内墙与外墙保温保温砂浆或保温系统的供应与安装,包括所需的网格布、钢丝网、抗裂砂浆、保温砂浆、保温板、塑料锚栓等全部工作,具体的施工区域以甲方要求为准;(6)本工程装饰吊顶工程由甲方委托其他单位完成。4、其他零星工程: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商品砼、钢筋、钢管、扣件、模板、木方及型钢材料并运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卸车、水平运输及根据施工及施工规范要求供应与安装所需的商品砂浆、辅助材料及用工等且不限于:负责所有的排水沟、集水井所需的预埋铁件制作与安装、负责与此相应盖板的供应与安装;(2)负责室外散水、台阶、坡道的垫层铺设、找平、收光、变形缝的埋设等全部工作;(3)负责所有内、外门窗边塞缝及收口处理等全部工作,其中内门窗边塞缝及收口处理所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附件一“清单综合包干单价表”内不再另行单独计取费用,外门窗边塞缝及收口处理所需的费用按“清单综合包干单价表”内的单价计取费用;(4)负责切割地坪及屋面刚性防水层的伸缩缝或变形缝,并按图纸要求进行灌缝处理等全部工作,其切割及灌缝所需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附件一“清单综合包干单价”内不再另行单独计取费用;(5)所有房间的吊洞均由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吊洞所需的费用按“清单综合包干单价表”内的单价计取费用;(6)负责所有机电管线穿砖墙或砼墙的墙面封堵,负责机电埋管开槽机线盒所需的水泥砂浆修补(如机电安装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二次或多次开槽及线盒周边多次修补费用由机电分包单位承担)、管道根部做馍头,局部找平或粉刷做圆角、局部墙体开槽挂钢网片等全部工作,其封堵及修补所需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附件一“清单综合包干单价”内不再另行单独计取费用;(7)负责外墙悬挑脚手架型钢预留洞口、楼层测量洞口、泵管洞口的修补、封堵、预埋件收口、封堵采用防水细石混凝土进行封堵,其所需封堵及修补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附件一“清单综合包干单价”内不再另行单独计取费用;(8)负责施工电梯坡道的垫层铺设、找平、砼浇捣及配合施工电梯拆除等零星用工等;(9)负责临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零星工作;等等。
十、结算依据:根据施工图纸、相关的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后附合同清单包干单价的实物量包干单价为结算依据办理完工结算;若遇有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乙方需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发生的签证单及按照甲方的《签证管理制度》的要求将签证费用报价以书面形式报送给甲方审核,逾期不报且一切违反甲方《签证管理制度》要求的签证,甲方将不予认可。
十一、付款方式: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实际完成总产值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一个月内并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3%,剩余2%五年后无息退还)。
十二、竣工验收及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28天内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甲方结合验收的质量标准和文明施工达标情况,以及双方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专用条款,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付款计划。
另,该合同还约定甲方供应的材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购材料的检测应在至少提前2天通知甲方并准备相应检测材料,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相应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内,如检测不合格此批材料乙方应做退场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工程所发生的相关检测费用(包括试块与模具)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工地现场内各种材料转运、多次转运、分类分规格堆码、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均由乙方负责,并按施工现场场区布置图分类堆放,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道路畅通。同时,该合同还附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清单综合包干单价表。该合同落款处甲方签章处打印有中建四局的名称并加盖有中建四局上海分公司印章,乙方签章处打印有**公司的名称并加盖有印章。
2016年12月21日,苏地2013-G-29号地块1~2#、5~13#、16~19#、23~26#、31~32#、35~36#、39#、40#楼及地下车库、P1配电房、K2开关站经竣工验收合格。
另查明,2015年10月10日,中建四局(总承包方,发包方,甲方)与**公司(分包方,承包方,乙方)签订《苏地2013-G-29号地块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即一结构及粗装饰工程),主要内容:双方就苏地2013-G-29号地块1~2#、5~13#、16~19#、23~26#、31~32#、35~36#、39#楼及其对应地库的主体结构工程及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其中:
2、承包方式:2.1钢筋砼主体结构(不含砌体)按包人工、包辅材、包小型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现场加工作业、包主要材料节约、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税金(不含建筑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雇佣人员的保险、包作业区及生活区卫生环境、包主体结构验收的承包方式;2.2架子工程按包人工、包辅材(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条、氧气、乙炔、铁丝等)、包小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扳手、电焊机、切割机等)、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保险费、包文明施工、包税金(不含建筑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维护、包通过苏州市标化验收;2.3发包方除提供施工所需钢材、钢筋、模板、木方、商品砼、钢管、扣件、竹笆、安全网、临时用水、电、临时生活设施、垂直运输机械、一、二级电箱主要材料设备外,不再提供任何施工用工器具、材料,其余用于主体结构施工所需的辅材、设备等全部由乙方提供。
3、承包范围:3.1工作内容:本工程合同范围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甲方施工方案、国家现行施工规范以及在询标时的项目清单承包本工程的主体机构劳务施工及脚手架工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中地下室基坑上方开挖对边坡处理、管桩吊模填芯、人工配合机械挖土、清土、主体结构的钢筋、模板、砼工程、外墙脚手架搭拆、模板支撑架的搭拆、基坑及建筑物的临边、洞口防护等主体结构的全部工作,所有材料的装、卸车,施工现场的水平、垂直运输、二次转运及分规格堆码等全部主体结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土方工程、钢筋工程、预埋铁件工程、模板工程、砼工程、零星砌体工程、脚手架工程等等。
8、材料设备管理:各种材料的检测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因乙方原因产生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结算依据与付款方式:10.5付款方式:结构全部完工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5%,待工程经苏州市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质量保修:保修金预留比例为乙方结算款的5%,此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一个月内并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量未出现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4%,剩余1%五年后无息退还。该合同落款处加盖有中建四局上海分公司、**公司的印章。
2017年1月20日,**公司与中建四局(沪)经结算苏地2013-G-29号地块南区一结构及粗装饰工程结算金额为19200772.04元。
又查明,中建四局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0日间向**公司付款总计33453480.45元(含一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其中含转保证金(一结构及粗装饰工程的保证金560000元)、扣材料款、代付开票税金、扣安全罚款等。
审理中,**公司明确诉请金额的计算方式为:一结构的结算金额为19200772.04元,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结算文件记载的金额为20884552.54元;一结构、二结构及粗装饰已付金额共计33453480.45元,该已付款中扣除一结构款项19200772.04元,余款14252708.41元为二结构及粗装饰已付款。由此,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工程款20884552.54元,扣除2%的保修金计417691.05元及已付款14252708.41元,尚欠6214153.08元;再加上漏项金额500000元,合计6714153.08元。至于利息损失,中建四局最后一次签收结算报告的时间是在2017年11月17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利息应自28天后开始计算。
中建四局则称,一结构的结算金额确为19200772.04元,但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工程款20884552.54元系原告单方核算的金额,双方存在争议。经其核算,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工程款为13903329.84元。一结构与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已付款总计确为33453480.45元,但一结构的工程款因尚有5%的保修金尚未到期,故一结构的已付款应为18240733.44元,余款15212747.01元为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已付款。至于利息损失,其也已在收到原告的结算资料后的28天内提出了修改意见,故不存在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
以上事实,**公司提供的二结构及粗装饰劳务分包合同、工商登记信息、网页截屏、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内部结算书、对账单、企业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建四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苏地2013-G-29号地块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质证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审理中,**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供了如下证据:
1、见证单及签证单,其中编号为001-004的工程现场见证单(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记载有二结构混凝土所属问题及施工中的安排等内容,其中001号工程现场见证单记载有**公司所承包的正荣苏地2013-G-29号地块项目(1#、2#、5~13#、16~19#、23~26#、31~32#、35~36#、39#、40#,合计25栋楼)二结构混凝土所属问题:出外墙面的装饰柱(构造柱)混凝土均由**公司采购等;同时,见证单中均有中建四局的主管工长(施工员)马志林、生产经理张荣文及项目经理王伟旭审核签字,确认情况属实。编号为38-44、62-65的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含零星用工申请表及现场照片、图纸等)记载有搬运拆除的临时用水管计450元,搭设脚手架挂供电局电缆(应急处理)计1000元,打凿1#、2#北立面圆弧门头计2250元,清理楼层及夹层计1950元,拆除重搭脚手架计900元,污水井门框粉刷批白计1050元,水电单位二次开墙修补计1500元等等;同时,签证单中或有中建四局的项目预算李静及项目经理,或有主管工长、生产经理、项目经理的签字。编号为68-71的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记载有桩基抽水及维护工作共计396天,清淤泥、铺道板等共计552工,配合土方开挖等共计150工(51工、99工)。**公司称,中建四局的签字流程十分漫长、复杂,故其只能确保将施工内容及时上报,但中建四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施工完毕后才签字的,其中增项部分是案涉合同约定之外的内容。
2、2017年6月6日、8月16日的决算书,其中2017年6月6日的决算书记载: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1327060.12元;同该决算书中还手写有“李静,收到,2017.6.21”。2017年8月16日的决算书记载: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20884552.54元;同时,该决算书中还手写有“漏项部分按实调整,其它无误。李亚山,2017年11月17日”,“除附件1中争议部分工程量以外,该附件中‘上报量’无误,施燕兵,2017年11月17日”,“已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结算书一份,具体结算金额以双方核对为准,张岚”。
经质证,中建四局对证据1中见证单中其的工作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签字人员系在收尾时才调到案涉项目的,对实际施工情况并不了解,且都是在结算谈判时补签的;如其也供应了部分混凝土,施工中的垂直运输本就是**公司的义务;对证据1中的编号为38-44、62-65签证单的其员工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根据约定签证应在每月25日前报送其审核且须有施工员、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才有效,故该组签证单当属无效签证;对证据1中编号为68-71的签证单不予认可,其中编号68、69签证单中的签字分别为李静与王伟旭,编号为70、71签证单在决算书中仅有李静的签字,而无王伟旭的签名;且所有签证单所指向的施工范围均不是二结构的施工范围。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在**公司提交两份决算书之后仍对结算工程量及金额存在争议。正荣公司则表示对证据1、2均不清楚。
另,中建四局为证明其主张也提供了如下证据:
1、关于**公司2016年8月8日联系函之回函及相应附件(《正荣集团建筑构造做法》发文记录、《技术通知单》发文记录等),主要内容为:其于2015年4月15日即将《正荣集团建筑构造做法》下发至**公司,并就南区砌体及《正荣集团建筑构造做法》注意事项等进行了专项交底会议,下发了技术通知单,故**公司认为其未就地坪、楼梯及交房标准进行技术交底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不存在砼供应不及时的情形等等。中建四局据此主张双方应按交底做法进行结算。
2、张岚与**公司的施天宇之间的QQ聊天记录及二结构工程量核对明细(有张岚与施天宇的签名,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13日),其中QQ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核对进行沟通。二结构工程量核对明细显示双方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中建四局据此主张其在收到两份决算书后积极与原告进行结算核对。
3、质量整改单复印件及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1月26日的工作联系函复印件,其中质量整改单记载:1#楼砌体工程施工与交底不符,多处灰缝缝宽大于交底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隐患,中建四局要求**公司落实整改。工作联系函记载:案涉工程存在现场自拌砂浆没有配合比细化、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护层没有铺贴以及违章使用拖线板等问题,中建四局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中建四局据此主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不能满足项目要求,其多次发函催告。
4、2016年4月27日至8月4日的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复印件,记载中建四局以**公司40#楼一层地库与主楼板面平整度,收光不到位,未掌握好收光时间,造成严重质量隐患以及发生工伤事故等问题为由,罚款1000元,扣除违约金10000元、1000元、7000元、5000元,违约处罚100000元,扣缴违约金300元、12000元,违约金处罚1000元,扣缴违约金5000元,以上合计142300元。
5、领料单,中建四局据此主张其在案涉工程中亦提供部分混凝土,相应价款即对账单中材料扣款。
6、苏地2013-G-29号地块项目抢工及收尾分包合同、内部结算书、工程项目分包预结(结算)单、派工单,记载:中建四局将苏地2013-G-29号地块抢工及收尾工作分包给上海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算价为138828.55元。苏地2013-G-29号地块维修工程合同、现场维修清单汇总表、内部结算书、工程项目分包结算单、统计清单、记载:中建四局将苏地2013-G-29号地块项目的渗漏维修工程分包给上海东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价为497318.7元。中建四局主张前述工程内容中有部分为**公司的施工内容,故应扣除**公司工程款83186.98元。
7、苏地2013-G-29号地块房建项目二结构及粗装饰劳务分包合同及内部结算书,记载:中建四局将南区3#、4#、14#、15#、20#~22#、27#~30#、41#、42#、33#、34#、37#、38#、40#、43#~48#楼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包给上海众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价为14554507.78元。中建四局据此主张其将二结构工程分包给了**公司与上海众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上海众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分已结算完毕,其与**公司的部分之所以未能结算,是**公司不依据合同结算所致。
8、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4日的维修告知函及邮寄凭证、2019年5月17日的维修告知函及邮寄凭证,其中2018年6月4日的维修告知函记载:中建四局称其于2018年6月1日收到物业单位反映的《正荣国领项目问题检查记录汇总表》,其中部分涉及**公司施工部分,要求**公司自收函之日起24小时内组织人员查勘维修。2019年5月17日的维修告知函记载:中建四局称**公司施工的31幢101室地下室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公司自收函之日起12小时内组织人员维修。中建四局据此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但**公司在其发函后未予维修,故尚有3%的质保金未达付款条件。
9、苏州市吴中区检测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测费用清单,显示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检测费用1736405元。中建四局据此主张**公司应承担已由其垫付的检测费用共计300480元。
10、苏州市吴中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工作量确认函、检测费账户收费清单明细、检测费账户样品清单明细以及与明细清单相对应的检测报告(部分),其中确认函及检测费账户收费清单明细显示中建四局就2013-G-29号地块向苏州市吴中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支出检测费共计1736405元。检测报告显示有工程名称为苏地2013-G-29号地块;使用部位为二结构、1~2#、5~13#、16~19#、23~26#、31~32#、35~36#、39#、40#;检测项目为水泥物理性能及砂浆配比、砂浆抗压强度、砌块、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后置埋件抗拉拔力(结论为:经检测,被检样品的抗拔力符合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钢筋砼保护层厚度(检测标准为: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0年版、JGJ/T152-2008《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结论为:判梁底主筋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板底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等)、贯入法检测砂浆强度(检测依据为:JGJ/T136-2001《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范》;结论为:经检验,该检测单元砂浆强度推定值为11.9MPa等)、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标准为《抹灰砂浆技术规范》JGJ/T220-2010;结论为:经检测,被检样品粘结强度满足《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规范要求)。中建四局据此作证其所主张的应由**公司承担检测费300840元,其中水泥物理性质及砂浆配合比的检测费共计3020元,砂石砂料(行标)检测费520元,砌块、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6160元,后置埋件(锚固定拉拔承载力)检测费192910元,钢筋砼保护层厚度检测费48510元,砂浆抗压强度检测费9510元,砂浆贯入及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28300元,后置埋件(植筋拉拔)检测费11700元。
11、2018年12月的增值税发票(**公司开具给中建四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为**公司)及付款凭证,显示总税款为227184.47元,其中个人所得税28300.97元及企业所得税11650.49元。中建四局主张税款已由其垫付,但其中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共计39951.46元应由**公司承担,并应与其应付工程款抵扣。
经质证,**公司对证据1中的回函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并未收到;对证据1附件中所涉的《技术通知单》等文件的真实性认可,但这只是施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实际施工中也存在多次的变更,故对中建四局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二结构工程量核对明细的真实性认可并认为正是因为双方在2017年8月13日对争议工程量进行核对,才形成了2017年8月16日的决算书给中建四局,也即2017年8月16日的决算书是经双方认真确认的。证据3、4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相应价款即对账单中的材料扣款。对证据6不予认可,系中建四局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等;且施工过程中的增补和修改都是中建四局向其发出通知,再由其统一进行整改,不存在案外人替其进行整改的情形。对证据7不予认可,并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同意按中建四局与上海众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标准进行结算。证据8中的维修告知函收到了,其中其在收到2018年6月4日的维修告知函后即进行了维修,如其未维修,被告则会出示自行维修的费用,但被告拿不出,因为其已维修;至于2019年5月17日的维修告知函,其先是拒收的,因已过保修期;后,经中建四局工程部经理电话沟通,其考虑到整体利益,不损害业主利益,经协商确定由中建四局维修,产生的7000元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且已经对账分担。对证据9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合同约定由其承担检测费用系强加给其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应由其承担;且该证据也无法明确哪些检测费属于其施工范围内的检测费。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检测报告无法区分是一结构还是二结构且费用产生于双方对账之前,故如应由其承担则应在对账单中已经扣减。后,**公司又称,其对砂浆压强度检测费用中的9420元认可;对水泥物理性能及砂浆配合比检测费3020元,砂石料砂(行标)检测费用520元,砌块、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测报告中的检测费6010元认可;对砂浆贯入、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因系施工现场的质量抽查,不是合同所约定的材料检验费用而不予认可;对钢筋砼包含层厚度检测报告检测费因系对主体结构即一结构质量的实测而不予认可;对后置埋件检测费用因属施工质量破坏性检测且属一结构施工范畴而不予认可。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确实有开具发票,税金也确实是中建四局支付的,但该部分税金会由税务部门退税。正荣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异议。
另,**公司于审理中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8月26日,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报告(初步结果征询意见稿)》,鉴定结论为:1、二结构及粗装饰部分工程造价为16581398.81元,其中4-7区地库为2259325.04元,正负零以下主楼为4430716.24元,正负零以上主楼为9636590.83元,配套用房为240087.19元,签证变更为14679.5元;异议部分(无中建四局签字的人工部分)工程造价为72000元。2、该鉴定结论中的检测费和扣款、罚款暂未计入。
针对《造价鉴定报告(初步结果征询意见稿)》,正荣公司对此无异议。**公司称,其对该报告中的4-7区车库的构造柱等,正负零以下主楼的外墙灌芯等,正负零以上主楼外墙灌芯等,配电房及开关站的坡屋面顶面的水泥砂浆找平层等,签证与变更中的搬运拆除的临时用水水管等的工程量有异议;对该报告中的4-7区车库的垂直运输等,正负零以下主楼的外墙灌芯等,正负零以上主楼外墙灌芯等,配电房及开关站的垂直运输等的单价有异议,并认为还存在主楼、P1、K2垂直运输费的增加项目;另,该报告中的异议部分也应计入其的工程价款。中建四局则称,鉴定应以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为依据,以合同清单综合包干单价为结算单价;工程造价中存在金额统计的错误,将由正荣公司直接发包工程(4-7区车库顶板保护层回填土及150mm厚卵石滤水层、车库车道地面水性渗透地面固化剂以及正负零以下主楼顶板保护层150mm滤水层)的工程量计入造价的错误;至于异议部分的造价,因编号为068、069、070、071的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不符合其的签字盖章程序,故该部分的72000元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且造价鉴定中存在单价统计不正确的问题;另,检测费、罚款及扣款应予扣除。同时,中建四局还称,正负零以下主楼地面工程中的主楼地下二层地面水性渗透地坪固化剂等及墙面工程中的主楼地下二层内墙面实际并未做。对此,**公司反驳称,正负零以下主楼地面工程中的主楼地下二层地面水性渗透地坪固化剂等确已按要求施工并安放了排水管且根据综合施工方案,只要确保地面平整即达标就视为施工;墙面工程中的主楼地下二层内墙面确未按综合单价表的标准做,但只要墙缝平整,保证平整度,通过验收就视为做了。
同时,中建四局为证明确有将正荣公司直接发包的工程计入造价提供了正荣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的补充协议及国领项目地库顶板滤水层清单、结算协议书,记载:正荣公司增加发包给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正荣国领项目”土方工程增加滤水层(地库顶板结构面积),结算价为543473元且已于2018年11月30日付清。**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所有合同附件即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清单综合包干单价表中记载的都是其施工的;且即便正荣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也不一定实际履行且所施工的内容不不能完全指代其施工的部分。正荣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具体履行情况则因负责施工的人员已离职而无法明确。
2019年10月16日,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报告》,记载:鉴定结论:1、经我司鉴定二结构及粗装饰部分工程造价为15304519.69元,异议部分工程造价为2377761.97元。具体为:4-7区地库工程造价1509738.12元、争议造价1141847.31元【墙面铺贴钢丝网1303.13元、顶板保护层869755.4元(回填土方及150mm厚卵石滤水层676738.21元、2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193017.19元)、楼梯踏步粉刷14271.69元、车库车道地面123747.5元、地下室悬空梁粉刷63073.63元(14mm厚1:2.5水泥砂浆粉刷59653.81元、刷界面剂一道3419.82元)、地下室外墙外墙面34575.56元、排水沟盖板3210元、集水井盖板安装31910.4元】;正负零以下主楼工程造价3767744.91元,争议造价860227.45元【顶板保护层98609.71元(回填土方及150mm厚卵石滤水层/150mm陶粒滤水层)、楼梯踏步粉刷及下沉式庭院及采光天井地面50703.75元(1:2.5水泥砂浆压光面层24798.8元、2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25904.95)、主楼地下二层地面161511.91元、别墅地下室悬空梁79478.28元、主楼地下二层内墙面257874.35元、地下室外墙外墙面176309.81元、污水井盖板安装35739.65元】;正负零以上主楼工程造价9740048.05元,争议造价271233.72元【挑檐104725.6元、楼梯踏步粉刷33457.5元、入户门厅独立柱25510.04元、挑檐抹灰87296.33元、墙面钉挂钢丝网20244.25元】,配套用房工程造价272309.1元,争议造价32453.49元【配电房地坪25115.46元、户内悬空梁及外墙面正负零以下7338.04元】;签证变更工程造价14679.5元;部分造价(签字人工)争议造价72000元(备注:无**公司签字)。2、该部分的检测费和扣款、罚款并未计入。
针对《造价鉴定报告》。正荣公司无异议。**公司的异议主要有:审计单位没有依照竣工图和施工规范进行审计,也未认真阅读相关笔录、见证单、签证单,故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主要为:1、除4-7区车库中砌墙块的实际工程量应比鉴定认定的496.73立方米少即为458.12立方米外,其余的实际工程量都比鉴定认定的多;2、存在L型砌体连接件等应计算工程量而未计算的情形;3、工程造价鉴定中认定的单价也较低,其中混凝土价格最为主要;4、编号为004号的见证单已确认现场没有安装垂直电梯,相应的垂直运输工作均是其自行安排完成的,但鉴定中并未核算该部分的工程量。此外,地下室的混凝土转运等亦未计入等等。中建四局的异议主要有:1、无争议部分的数据统计有误,具体为配电房、开关站中的地面工程后有一栏金额为32094.84元并无对应的工程项目;2、鉴定机构不应事后补签的见证单和签证单作为鉴定依据,而应根据现场工程量据实结算;3、鉴定机构将部分不是**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作为争议项列入鉴定结论,缺乏证据支撑。4、电缆沟等计价有误等等。
针对**公司的异议,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陈华丽到庭说明称,1、关于工程量。鉴定机构是根据竣工图及法院移交的见证资料计算得出的。至于砌块墙工程量,因与构造柱是一体的,如砌块墙工程量按少的算,相应的差额则应计入构造柱的工程量当中,故砌块墙的工程量不作调整。2、如L型砌体连接件、门窗塞缝等,天棚打磨、平整、专用砂浆找平等则或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综合包干单价内,或图纸中未体现有该工序而未单独计费。3、混凝土单价在鉴定报告初稿中是按照2015年5月信息价下浮20%计,正式报告中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计,故有所调整;但其中的如C30砼的单价确在正式稿中忘记调整,故鉴定报告中所有单价为1025.6元的砼,均应调整为1010.69元。至于其他工程量的单价则是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的,但因如C25细石混凝土随捣随抹光等因已包含在排水沟等价格之内,故未单独计价。4、如回填土方等则因双方存在争议而计入了争议价,而非未计价。5、垂直运输费、地下室混凝土转运等费用,则因无法界定垂直运输、混凝土转运及具体的工作量而未计入。6、签证与变更中的连通框植筋浇筑根据技术通知单的记载确应计价而未计价,经核算应为3259.86元。同时,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陈华丽还就鉴定结论中争议部分进行说明:一、4-7区地库争议部分:1、墙面铺贴钢丝网的争议在于宽度,正荣公司的书面材料显示宽度为200mm,**公司主张300mm,中建四局认为250mm,鉴定机构按250mm计价;2、楼梯踏步粉刷的争议在于施工量,**公司主张两道施工,中建四局认为一道施工,鉴定机构将一道施工计入无争议项,一道计入争议项;3、车库车道地面、顶板保护层的争议点在于施工主体即是否**公司施工;4、地下室悬空梁、地下室外墙面(正荣公司的单子中无外墙面施工)等隐蔽或已覆盖工程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实际施工;5、排水沟盖板、集水井盖板安装的争议在于材料系谁提供,故其根据合同的综合单价区分了人工费和材料费。二、±0.00以下主楼争议部分:顶板保护层的争议点在于施工主体,楼梯踏板粉刷的争议在于施工量,下沉式庭院及采光井地面、污水井盖板安装的争议在于材料由谁提供,主楼地下二层内墙面及别墅地下悬空梁、地下室外墙外墙面的争议在于是否实际施工。三、±0.00以上主楼争议部分:1、挑檐的争议在于粉刷量,且因挑檐顶上看不到,鉴定机构进行了部分计价;2、楼梯踏板粉刷的争议在于施工量,墙面钉挂钢丝网的争议在于宽度;3、入户门厅独立柱及挑檐抹灰的争议在于是否施工,因现场看不到,而合同中有约定,故鉴定机构进行的计价。四、配电房、开关站争议部分:1、配电房地坪的争议在于是否实际施工,因合同中有该项目且现场已封闭,故鉴定机构进行了部分计价;2、户内悬空梁的争议点在于是否施工,但因已封闭且合同中有该项目,故鉴定机构进行的全部计价;3、外墙面正负零以下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实际施工。另部分造价(签字人工)争议造价72000元的争议点就在于签证单的签字。对此,**公司认为,L型砌体连接件、灌浆量达到50%的外墙灌芯不属于辅材,故应进行计价;挑檐中的沟底找平、找坡按合同单价计,侧面粉刷及沟底背面粉刷则应按外墙单价计;鉴定机构也不应将盖板单价进行人工费和材料费的拆分;楼梯台阶因在图纸中是要求贴地砖(后改为水泥砂浆粉刷压光收面)而必须找平,且单价应按江苏省统计定额执行;鉴定机构虽无法就塔吊及施工电梯未安装的工程量进行计价,但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将塔吊拆除后安装塔吊或施工电梯的成本进行计价并补偿给其;签证与变更中的工作内容都是明确的,故不应列入争议项;线槽吊洞等不计费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还称竣工图来源于整个施工全过程,故应以此为据进行鉴定才能保证公正性;且工程量应经双方确认方可鉴定(争议部分由法院裁决),但鉴定机构并未如此操作。中建四局则对鉴定机构的连通框植筋浇筑的计价有异议,见证单上并未约定植筋数量计单价,且数量仅以图纸上的数量来确定,也违背了据实结算的原则。
针对中建四局的异议,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陈华丽说明称,配电房、开关站中地面工程后的一栏数据系材料补差,数据没有问题,是表格制作的问题;至于工程量则是根据现有资料计算的;电缆沟砼浇筑则是依据编号为003的工程现场见证单的记载计入工程造价,其他造价异议的回复同对**公司异议的回复。对此,中建四局认为即便配电房、开关站中地面工程后的一栏数据为材料补差,也是重复补差,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电缆沟属砌体,不属于现场见证单中的地坪、零星混凝土,且现场见证单也不能证明混凝土系**公司所提供。**公司无异议。
后,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统计鉴定数据为:二结构及粗装饰部分工程造价为15303997.93元,异议部分工程造价为2377761.97元。具体为:4-7区地库工程造价1509565.17元、争议造价1141847.31元【墙面铺贴钢丝网1303.13元、顶板保护层869755.4元(回填土方及150mm厚卵石滤水层676738.21元、2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193017.19元)、楼梯踏步粉刷14271.69元、车库车道地面123747.5元、地下室悬空梁粉刷63073.63元(14mm厚1:2.5水泥砂浆粉刷59653.81元、刷界面剂一道3419.82元)、地下室外墙外墙面34575.56元、排水沟盖板3210元、集水井盖板安装31910.4元】;正负零以下主楼工程造价3767744.91元,争议造价860227.45元【顶板保护层98609.71元(回填土方及150mm厚卵石滤水层/150mm陶粒滤水层)、楼梯踏步粉刷及下沉式庭院及采光天井地面50703.75元(1:2.5水泥砂浆压光面层24798.8元、2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25904.95)、主楼地下二层地面161511.91元、别墅地下室悬空梁79478.28元、主楼地下二层内墙面257874.35元、地下室外墙外墙面176309.81元、污水井盖板安装35739.65元】;正负零以上主楼工程造价9738150.21元,争议造价271233.72元【挑檐104725.6元、楼梯踏步粉刷33457.5元、入户门厅独立柱25510.04元、挑檐抹灰87296.33元、墙面钉挂钢丝网20244.25元】,配套用房工程造价270611.15元,争议造价32453.49元【配电房地坪25115.46元、户内悬空梁及外墙面正负零以下7338.04元】;签证变更工程造价14666.62元;连通框植筋浇筑3259.86元;部分造价(签字人工)争议造价72000元(备注:无**公司签字)。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正荣公司将苏地2013-G-29号地块土建、装饰等工程发包给中建四局,中建四局再将其中的主体结构劳务、二及粗装饰劳务分包给**公司,并已于2016年12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公司要求中建四局支付按约支付工程款,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公司与中建四局已于2017年1月20日就苏地2013-G-29号地块主体结构即一结构及粗装饰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为19200772.04元。至于案涉的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公司虽提供了决算书,但双方并未就工程结算价达成一致。由此,**公司申请就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法委托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造价鉴定报告(初步结构征询意见稿)》。正荣公司对此无异议,**公司、中建四局对此均提出异议。后,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此基础上出具正式的《造价鉴定报告》,并在各方针对《造价鉴定报告》进行充分质证后进行了数据调整。**公司与中建四局虽仍对部分造价结论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二结构及粗装饰部分工程造价为15303997.93元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另,关于争议部分的造价。首先,中建四局提供了正荣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大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加滤水层)、国领项目地库顶板滤水层清单、结算协议书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公司施工,对此,正荣公司予以认可。**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据此,本院对中建四局的主张予以采信。由此,鉴定结论争议部分造价中有关顶板保护层中的滤水层造价不应计为原告的工程款。其次,±0.00以下主楼中的主楼地下二层地面及内墙面,虽因施工现场已封闭且案涉小区已交付各小区业主而难以开洞勘验,但**公司确认主楼地下二层内墙面未按综合单价的标准施工;同时,**公司虽认为只要墙缝整平,保证平整度即视为做了,但中建四局对此未予认可。因此,±0.00以下主楼的主楼地下二层内墙的造价不应计为原告的工程款。至于争议部分的其他项目造价,中建四局虽主张不应计为**公司的工程价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难以采信。再者,见证单、签证单项下的争议造价72000元,虽中建四局主张见证单、签证单系后补且无商务部签字认可而对此不予确认,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既有补签已可认定中建四局的认可。由此,该部分造价亦应计为**公司的工程款。综上,争议部分的造价中共计1344539.7元,应计为**公司的工程款。
关于已付款。**公司施工的一结构及粗装饰、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工程款合计35849309.67元,其中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工程款为16648537.63元。再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对账单,中建四局已支付**公司工程款33453480.45元(含一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但根据一结构合同有关质保金返还的约定,一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中的1%仍为质保金且返还期限尚未届满,故上述已付款中的19008764.32元系对一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的支付;余款14444716.13元为对案涉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的支付。又,因案涉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中亦有2%未届满返还期的质保金,故中建四局现应支付给**公司的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工程款为16315566.88元,扣除已付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14444716.13元,中建四局还应支付给**公司的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1870850.75元。
关于扣款。首先,中建四局主张应扣除**公司违约扣款共计142300元,并提供了2016年4月27日至8月4日的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复印件为证,但**公司对该组证据复印件不予认可。因中建四局提供的仅为复印件且结合双方已付款统计中的扣款记录,中建四局在向**公司付款时对材料扣款等进行扣除,而未见有对违约扣款进行扣除,故中建四局在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多年后再仅以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复印件来主张扣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其次,中建四局还主张应扣除**公司应承担的由中建四局交由第三方施工的抢工及收尾、维修工程量共计83186.98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等证据以证明总工程量中含有83186.98元属**公司的施工范围。**公司对该组证据亦不予认可。再根据中建四局向**公司曾发质量整改单、工作联系函及维修告知函等事实,在中建四局未提供证据以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所进行的抢工及收尾、维修确系**公司未完成或未维修的部分并经催告后仍未完成或未维修,以及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中建四局主张扣除该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再者,关于检测费用。根据中建四局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中有关材料检测费用应由**公司负担的约定,故案涉工程中的材料检测费用理应由**公司承担。又,虽中建四局提供的检测费用清单、检测报告等证据以足以证明中建四局在苏地2013-G-29号地块工程中已付1736405元检测费用,也确有**公司的二结构及粗装饰施工范围内的材料等相关检测项目,但根据检测报告的记载及**公司的陈述,其中后置埋件抗拉拔力检测、钢筋砼保护层厚度检测及贯入法检测砂浆强度检测、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非对施工材料的检测,相应的检测费用,中建四局要求**公司承担该部分检测费,缺乏依据,不予认定。另,有关砂浆抗压强度、水泥物理性能及砂浆配比检测、砂石料砂(行标)检测、砌块、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检测费用则系对施工材料的检测,相应的检测费用按约应由**公司承担。经核算,应由**公司承担的二结构及粗装饰检测费共计18970元(无报告相印证及重复计算部分未计入在内)。另,根据中建四局提供了增值税发票、税收缴款书及付款凭证,再结合**公司有关确有中建四局开具发票,支付税款的陈述,可认定中建四局以**公司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支付税款的事实存在。由此,中建四局在支付税款后要求纳税人**公司承担其中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共计39951.46元,合法有据,应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中建四局应支付**公司二结构及粗装饰的工程款1870850.75元;**公司应承担检测费用18970元、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39951.46元。考虑到支付便利,两项相抵,中建四局还应支付**公司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款1811929.29元。至于利息损失,因**公司与中建四局虽约定中建四局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付款计划,但双方未就案涉二结构及粗装饰工程最终结算,故本院确定中建四局自**公司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26日起支付**公司的利息损失;又,因双方未就利息标准进行约定,故本院依法确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正荣公司的责任。因正荣公司与中建四局就苏地2013-G-29号地块工程已竣工结算,结算价为457157753.5元,已付443443020.9元,尚余第二、三期质保金未支付,其中第二期质保金已到期计9143155.07元。审理中,正荣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公司付款,故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811929.29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已到期的欠付工程款9143155.07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6191元,合计人民币231991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1673元,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0318元,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江 伟
人民陪审员  叶佳文
人民陪审员  朱凤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计皓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