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8141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21号天汇广场2号楼11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2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金额2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2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