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弗影建设机械租赁中心、江苏必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211执保173号 申请人:上海弗影建设机械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TNB64E,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必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九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剧场路80号5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弗影建设机械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苏必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367号。申请人上海弗影建设机械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必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895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弗影建设机械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必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895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