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8141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21号天汇广场2号楼11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德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