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09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渊跃,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杭浩,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寅伟,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茅水龙。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卢贤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