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503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岐,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90815284T。
法定代表人:李东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斌,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盼盼,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0000201907170016。
法定代表人:茅水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兵,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庆,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该公司工程科科长。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婷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补缴诉讼费用通知的缴费期间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缴纳诉讼费40900元,减半收取为20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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