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607民初10354号
原告:**,男,199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