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607民初10354号 原告:**,男,199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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