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124号 原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690154XJ,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60384991F,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259号***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