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1035号
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元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
法定代表人:苏世焜,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2020)鲁1003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移交执行。本院以(2020)鲁1003执保3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现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措施。经审查,被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