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3086号
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南段路西(环山办)。
法定代表人:牛元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慧,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
法定代表人:苏世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军,男,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火炬南路**108div>
法定代表人:孙子强,经理。
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支付原告钢材款1316042.36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3458元,以及按照131604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后,原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9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三方签订了购销及开票合同(合同编号20190719)一份,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和第三人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货款。文登区法院(2019)鲁1003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确认:第三人支付原告钢材款1316042.36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3458元以及按照131604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经查,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500多万元,而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至今未提起诉讼,给原告造成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康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