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3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南段路西(环山办)。
法定代表人:牛元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慧,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
法定代表人:苏世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军,男,经理。
原审第三人: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火炬南路**108div>
法定代表人:孙子强,经理。
上诉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公司)、原审第三人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程得公司、东坡公司与图腾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经实体审理后,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确认程得公司对图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316042.36元及利息。本案与该买卖合同关系具有一定关联性,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便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便于法院对代位权的审理和裁判。2.本案为代位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且一审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视为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
东坡公司辩称,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关于程得公司主张的到期债权,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2020)鲁10民终814号判决,东坡公司与程得公司无合同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程得公司负担。
图腾公司未陈述意见。
程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在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支付原告钢材款1316042.36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3458元,以及按照131604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后,原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代位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东坡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故一审法院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驳回程得公司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俊生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王玲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亚男
书记员姚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