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397号
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元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3幢G25室。
法定代表人:苏世焜,经理。
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0)鲁1003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0年7月1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