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436号
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元永,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火炬南路519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孙子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3幢G25室。
被申请人:孙子强,男,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街10号703室。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2019)鲁1003民初6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子强、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移交执行。本院以(2019)鲁1003执保7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子强、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814号案撤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连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