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与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03民初6415号
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元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萍,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火炬南路-519号108。
法定代表人:孙子强,经理。
被告: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3幢G25室。
法定代表人:苏世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子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街-10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江磊,经理。
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程得物资)诉被告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威海图腾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孙子强、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润大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强、丁萍,被告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军、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子强、威海润大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16042.36元,并承担以131604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了购销及开票合同(合同编号20190719)一份,约定:被告一、二从原告处采购盘螺、三级抗震螺纹钢一批,货款以实际供货为准;被告应于当批钢材第一次送货之日起35天内付清货款,每逾期一天,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被告三、四对被告一、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发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东坡建筑公司答辩称,根据购销及开票合同约定,合同供方为原告,需方为被告一,货物由被告一负责接货和验收,单价由原告、被告一当日协商确定,被告一应按购销合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与被告一系工程承包关系,按照工程进度向被告一支付工程款,截止目前,向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370余万元,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存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7月19日,威海程德物资公司、威海图腾建筑公司及上海东坡建筑公司签订购销及开票合同,合同约定威海图腾建筑公司从威海程得建筑公司处购买三级抗震螺纹钢、盘螺,钢材单价、金额及具体数量以买受人签字的发货单为准。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涉案货物的接货人为夏晨翔;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单价由威海图腾建筑公司与威海程得物资公司当日协商确定,以短信、微信或者其他有效形式通知对方,最后数量及单价以出卖方出库单复印件上有买受方(或买受人的其他工作人员)签字为准,以出卖方购货欠款凭证上有买受方或者买受方的其他工作人员签字为欠款依据;第九条第二款约定:所需钢材分批供应,每批次货款买受方应于当批钢材第一次送货之日起35天内付清货款,如买受方超过35日付清,则每超一日按总货款1‰另行赔偿损失给出卖人(赔偿款不开具发票);第十条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除需承担对方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交通费用等)外,另需按照合同总额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孙子强、威海润大建筑公司为涉案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买受方对出卖方的全部付款义务,逾期付款利息及滞纳金、出卖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交通费用等),担保期间为买受方逾期付款至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付款义务止。
合同签订后,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发货形成出库单十二份、购货欠款凭证六份,购货欠款凭证数额是对出库单货款数额的汇总,出库单中标明了发货数量及单价,出库单中提货人一栏中夏晨翔签字确认,购货欠款凭证中也有夏晨翔的签字确认,证明威海图腾建筑公司在威海程得物资公司处购买钢材货款合计1916042.36元,威海大谷电子有限公司代威海图腾建筑公司支付货款600000元,尚欠货款1316042.36元。
庭审中,威海程得物资公司为证实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提交借款协议一份及利息偿还明细五份,证明因威海图腾建筑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公司资金紧张需对外举债经营,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为36%,请求以所受的利息损失为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支付利息24%上限,计算因威海图腾建筑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给威海程得物资公司造成的损失。威海程得物资公司最后一次发货出库单载明时间为2019年9月13日,依约定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货物起三十五日内付款,因此利息损失起算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
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对签订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但合同明确约定买卖双方为威海程得物资公司与威海图腾建筑公司,由威海图建筑公司负责付款,整个合同与公司有关的只有第14条开票协议,但各方签订合同并未履行该开票协议,威海程得物资公司未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供方只能向需方开具发票,因此威海程得物资公司不能向我公司开具发票,该条款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接货人夏晨翔系威海图腾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出库单及购货欠款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该证据系威海程得物资公司制作,购货单位并不是我公司,威海程得物资公司填写的购货单位为我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提货人签收是夏晨翔,合同单价也是由威海程得物资公司与威海图腾建筑公司协商确定的,与我公司无关。据了解,威海图腾建筑公司在威海大谷电子有限公司也有工程,该公司购买涉案钢材也用于威海大谷公司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威海图腾建筑公司购买的三个厂房1000吨,实际我公司分包给威海图腾建筑公司的工程只有两个厂房,可以进一步证实我公司与威海程得物资公司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借款协议及利息明细表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无关,不能支持威海程得物资公司的主张。
另,威海程得物资公司陈述,案涉钢材实际履行中用于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建设工地,我公司将钢材送到工地,夏晨翔是合同约定的收货人,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和其他涉案当事人均认可该收货人收取合同所约定的钢材。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在购销及开票合同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要求和同意将增值税发票由威海程得物资公司直接开具给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对本案所涉合同价款还款义务债的加入,应当与其他被告承担本案所涉对威海程得物资公司所负的债务。
上海东坡建筑公司陈述,威海程得物资公司提供的出库单,购货单位均为我公司,但实际上有600000余元钢材用于威海大谷电子公司工地并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买方不是我公司。合同明确约定,威海程得物资公司应威海图腾建筑公司的要求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并不是我公司主动要求,实际上威海程得物资公司也未向我公司开具任何发票。同时提交三份收据、发票及转账凭证,证实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威海图腾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工资370余万元,工程总价款为400-500万元之间,工程到明年4月才完工。
威海程得物资公司质证后认为,上述单据中均标明为工程款,开具的对应发票的用途载明为工程服务,并不包括威海程得物资公司主张的钢材款。其中在2019年11月12日载明工程服务项目的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付款人系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票金额为100万元,而该公司支付款项共计70万元,威海图腾公司开具的收据是100万元,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并没有支付该笔款项,上述证据不能证实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已经按期足额支付了包括案涉钢材款在内的工程价款,本案所涉钢材款系用于上海东坡建筑公司的工程,所以该公司没有证据将案涉钢材款支付给威海程得物资公司的情况下,仍需同其他被告支付给威海程得物资公司钢材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与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公司签订的购货及开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合同履行中,威海图腾建筑公司员工夏晨翔在出库单及购货欠款凭证上签字,威海图腾建筑公司尚欠付威海程得物资公司钢材款1316042.36元,事实清楚。该公司理应在威海程得物资公司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欠款,孙子强、威海润大建筑公司作为威海图腾建筑公司的连带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上述欠款及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明确,且在购货欠款凭证中再次书面确认。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因威海图腾建筑公司未到庭,放弃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抗辩,本院亦不能依职权予以降低。威海程得物资公司根据合同的性质及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低至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无不当,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上海东坡建筑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上海东坡建筑公司非案涉钢材的买受人,且在合同中仅就发票的开具接收做了约定。但涉案钢材收货地点为该公司的施工工地,用于该公司的建设工程当中,虽然该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人,但根据其在涉案合同的参与程度及接收威海程得物资开具的发票的约定,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未支付威海图腾建筑公司工程款等款项范围内,对威海图腾建筑公司欠付威海程得物资公司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威海程得物资公司以债的加入诉请上海东坡建筑公司承担涉案钢材款的支付义务,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1316042.36元;并承担以131604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孙子强、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8元,由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子强、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培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