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与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子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异36号
异议人(被告):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3幢G25室。
法定代表人:苏世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元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火炬南路-519号1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街-10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江磊,经理。
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得公司)诉被告威海图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公司)、***、威海润大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以(2019)执保7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告东坡公司的银行帐户资金140万元,东坡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坡公司称,涉案购销合同协议对于异议人事实上是无效的,该协议约定甲方(原告程得公司)应乙方(被告图腾公司)向异议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异议人与原告不存在买卖交易与担保关系,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和义务,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帐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异议人对于本案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当通过审判确定,非执行异议程序审查事项。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东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毕庶良
人民陪审员  谷祖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