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1执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冯文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娜,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金都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晏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57861.07元及利息”。因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8158元,本院已扣划2815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7545元后余6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对被执行人注册地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核,未查到不动产、车辆、持有股票(股权)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周立成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经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申请,依法为其出具律师调查令,但未收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815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7545元后余6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未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沛
审判员 李亚楠
审判员 马甲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轩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