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御林园艺生态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3民初2470号
原告武汉御林园艺生态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7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749297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金都花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71100094。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月2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国土资源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1567082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85年5月1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御林园艺生态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御林园艺生态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御林园艺生态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开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