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财保117号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晨宇钢管扣件租赁站,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东黄山路**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BGRJ4T。
经营者:***,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929223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晨宇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0668.26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晨宇钢管扣件租赁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0668.2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