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60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律师。 被告: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6083.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发前原告在被告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被告***班组做架子工。2018年7月6日上午10时20分许,原告在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的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的建筑工地上被被告安徽省九鑫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作的塔吊小车撞伤。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被告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并不在其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XXX号XXX室。原告表示该公司在合肥经营,但不清楚该公司具体经营地。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经综合考虑本案由侵权行为地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