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965号
原告:上海科韵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396号第3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396号1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孙峰。
原告上海科韵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上海科韵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科韵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韵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