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62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长路1051弄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冀京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662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1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