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尚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871号 原告:上海尚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唐城街3号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长路1051弄1号楼-11至-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尚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尚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汤睿谐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