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871号
原告:上海尚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唐城街3号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长路1051弄1号楼-11至-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尚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尚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汤睿谐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