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3918号
原告: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29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原上***上科多媒体有限公司)(原上***上科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长路1051弄1号楼-11至-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原上***上科多媒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