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361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2539弄99号2幢16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396号1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