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361号
原告: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2539弄99号2幢16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396号1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