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5号
原告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常兰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河南雅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80号院2号楼1单元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河南雅宁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