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50号
申请人: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顾锦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常兰州。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117号。申请人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