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雅宁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173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271738939U。
法定代表人常兰州。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雅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80号院2号楼1单元17层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542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做出(2018)豫0191财保173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雅宁商贸有限公司、李慧民银行存款五百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