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03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常兰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思源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胜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执行人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25000元,合计:叁拾万元整(¥300000.00),对剩余利息等放弃不要。如被执行人任何一笔还款未按上述协议偿还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