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328号
申请人:上海和绚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3039号第8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蒋勇平,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若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红睦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272号7幢楼C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和绚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红睦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54,468.13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担保。2022年8月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上海红睦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54,468.13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巧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