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绚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和绚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地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郑丽,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和绚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勇平。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绚室内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9月2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20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绚室内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周玉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