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929号 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3368号9幢18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沙东6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