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929号
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3368号9幢18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沙东6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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