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4804号
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2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维佳
审 判 员 曾雪蓉
审 判 员 卞干国
法官助理 孟 桢
书 记 员 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