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04执异28号
异议人(被告):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星港大道88号西楼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登峰,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原告):上海恒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严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上海恒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被告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保全行为提出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