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1民初101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上海衡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龙路13号2层。
法定代表人:徐根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花,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成都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商羽,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衡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晓丽
人民陪审员 吴衡碧
人民陪审员 李 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