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1民初27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臣君,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住重庆市忠县县。

被告:**,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住重庆市忠县县。

被告:上海衡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龙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徐根元。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住所地:**京市丰台区**环**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与被告***、**、上海衡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婷

审 判 员  邓安宁

人民陪审员  徐松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