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冠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号第*幢****室。
法定代表人:余春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号自编*栋*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吴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冠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浙0282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二审陈述,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冠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亚君
审判员  黄永森
审判员  赵保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芬芬